珠海市金湾西湖首期C1-5606.70平方米地块第一阶段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2023-11-09 10:20:00 admin 19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珠海市金湾西湖首期C1-5606.70平方米地块

占地面积5606.70平方米

地理位置珠海市金湾西湖首期C1地块

土地使用权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块使用现状:地块未进行围蔽,无硬底化处理,地块内基本为菜地,菜地主要用于蔬菜、香芋和番薯等常见作物的种植,除菜地外的其他区域主要为一条水渠、一个水塘、一个灌溉水井和空地,水井主要用于菜地灌溉使用,水井深度约为1米,水井占地面积约为1平方米,水渠占地面积约为250平方米,水塘占地面积约为130平方米,水塘深度约1.7米,空地区长满杂草,地块内裸露土壤为黄棕色,无异味。地块内植物长势良好,未见污染痕迹。

现场踏勘无异味,无异色,未见到污损发黑的土地,未见有外来固体废物倾倒。未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存储、处置的情况;未发现存在与工业生产相关的设备、储槽与管线的情况;未发现存在化学品泄露、污染和腐蚀的痕迹;也未发现存在与工业生产相关的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情况。

地块中心纬度:E-113.363183°,N-22.136320°

规划用地性质:住宅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检测单位: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属于功能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为5606.70平方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结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20226)等相关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该地块需开展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其后续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目标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并编制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场地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历史沿革

调查地块原为滩涂,尚未进行开发利用。地块内自开发起,便作为种植地为周边居民种植使用,一直种植至2011年;2011年地块西侧开挖水塘,其余无明显利用变化;2015年,地块西侧开始修建道路,2016年,道路修建完毕,其余无明显利用变化;20231030日至2023111日,地块进行了平整活动,现状为空地。至今,调查地块内基本无明显变化。

调查地块周边现状

调查单位对现场进行踏勘,地块外东侧为菜地;地块外南侧为菜地和空地;地块外西侧为金渠路,道路对面目前仍在建设中;地块外北侧为菜地。

污染识别结果: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情况,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水、废液、固废、危废的泄漏、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内虽未有土壤、地下水、 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但据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情况,均未有发现异常情况地块内无外来土壤。

三、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对目标地块,结合系统布点法和网格布点法进行土壤采样及快速检测,共布设了6个土壤快速检测点位。同时,对目标地块内的水塘、水渠和灌溉水井进行地表水和底泥的检测,共布设3个地表水及3底泥监测点位,底泥检测项目为基础检测项目45pH,地表水检测项目包括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快筛检测结果中,地块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铜、镍、砷、铅、汞、镉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快速检测结果与清洁对照点土壤检测结果相比较高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测结果与对照点相比较高,可能是地块受到种植活动人为干扰导致,但数据都在正常范围内,现场土壤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本次调查地块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2地块内底泥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3)地块内地表水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含量均低于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类标准限值

四、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结果可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可以排除因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原辅料、产生的中间体和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块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调查结果符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中的五条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要求。现场快速测定底泥和地表水的检测亦表明调查地块的土壤未受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明显污染,符合其用地规划住宅用地要求因此本次调查地块珠海市金湾西湖首期C1-5606.70平方米地块土壤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可于第一阶段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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