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洪湾港北片区“一住两公”8宗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珠海市洪湾港北片区“一住两公”8宗用地,分别为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C区)(以下简称“1#地块”);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A区)(以下简称“2#地块”);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D区)(以下简称“3#地块”);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B区)(以下简称“4#地块”);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工程(以下简称“5#地块”);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F区)(以下简称“6#地块”);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E区)(以下简称“7#地块”);洪湾港北露营基地(以下简称“8#地块”)。
占地面积:(1)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C区)(1#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32329.46平方米;
(2)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A区)(2#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35135.74平方米;
(3)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D区)(3#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34663.80平方米;
(4)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B区)( 4#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37534.15平方米;
(5)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工程(5#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5546.29平方米;
(6)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F区)(6#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37635.73平方米;
(7)洪湾港北时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E区)(7#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35745.30平方米;
(8)洪湾港北露营基地(8#地块)红线范围面积为18722.79平方米。
地理位置:
(1)1#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联港二路南侧、港纵二路东侧;
(2)2#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联港四路南侧,港纵二路东侧;
(3)3#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联港二路南侧,港纵四路西侧;
(4)4#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联港四路南侧,港纵四路西侧;
(5)5#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联港四路北侧、港纵四路西侧;
(6)6#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联港四路北侧、环港东路西侧;
(7)7#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联港四路南侧、环港东路西侧;
(8)8#地块位于珠海市洪湾洪湾联港二路南侧、环港东路东侧。
土地使用权人:珠海红宝石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块使用现状:
(1)1#地块内未进行开发利用,无围蔽处理和硬底化处理,地面部分区域为软基处理形成的空地和水塘,覆盖有密封薄膜,其余区域为临时道路,西侧道路上建有一排板房,仅作为生活办公使用;
(2)2#地块内未进行开发利用,无围蔽处理和硬底化处理,地面部分区域为软基处理形成的空地和水塘,覆盖有密封薄膜,其余区域为临时道路,西侧道路上建有一排板房,仅作为生活办公使用;
(3)3#地块内未进行开发利用,无围蔽处理和硬底化处理,地面大部分区域为软基处理形成的空地和水塘,覆盖有密封薄膜,其余区域为临时道路,东侧道路上放置了施工工具;
(4)4#地块内未进行开发利用,无围蔽处理和硬底化处理,地面大部分区域为软基处理形成的空地和水塘,覆盖有密封薄膜,其余区域为临时道路,道路上放置了空桶;
(5)5#地块内的东侧为道路,尚未进行硬化;西侧为软基处理区。裸露的土壤为黄棕色;
(6)6#地块内基本已完成软基处理,中间区域及东侧为道路,尚未进行硬化,东侧还含有少量的堆土临时堆放。裸露的土壤为黄棕色;
(7)7#地块内基本已完成软基处理,中间区域及东侧为道路,尚未进行硬化,东侧还含有少量的堆土临时堆放。裸露的土壤为黄棕色;
(8)8#地块内西北侧为变电站,西侧暂放了一些临时板房,东侧为中铁十六局临时施工板房。
现场踏勘无异味,无异色,未见到污损发黑的土地,未见有外来固体废物倾倒。未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存储、处置的情况;未发现存在与工业生产相关的设备、储槽与管线的情况;未发现存在化学品泄露、污染和腐蚀的痕迹;也未发现存在与工业生产相关的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情况。
地块中心纬度:
(1)1#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3.446703°,N-22.173136°;
(2)2#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3.445432°,N-22.171593°;
(3)3#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3.448179°,N-22.172534°;
(4)4#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3.446752°,N-22.170645°;
(5)5#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3.448154°,N-22.171497°;
(6)6#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3.449751°,N-22.171205°;
(7)7#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 113.448332°,N- 22.169447°;
(8)8#地块中心经纬度为E-113.451260°,N-22.170038°。
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1#地块~4#地块、6#地块、7#地块)、幼托用地(5#地块)、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8#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检测单位:广东中检源检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相关用地范围图可知,1#地块~4地块、6#地块和7#地块使用用途拟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5#地块使用用途拟变更为幼托用地,8#地块使用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结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等相关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目标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并编制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场地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历史沿革:
(1)1#地块~7#地块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以前,1#地块~7#地块所在区域原为滩涂;
20世纪80年代,1#地块~7#地块所在区域进行围垦,主要作为周边洪湾社区村民种植甘蔗、香蕉和金桔使用(具体信息来源于人员访谈);
2012年,政府对1#地块~7#地块进行征收,地块的利用情况不变;
2017年左右,洪湾村村民搬迁,地块农田陆续弃荒;
2019年左右,格力建投集团对1#地块~7#地块水塘和低洼位置吹砂回填;
2020年10月,1#地块~7#地块已完成回填平整,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对1#地块~4#地块进行软基处理和道路建设;道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路基土源不足,施工单位港航局进行外购土源回填至调查地块内。
2021年7月,1#地块~7#地块已完成软基处理活动,软基处理区域仍覆盖有密封薄膜,形成水塘;
目前,1#地块~7#地块道路区域仍在建设中,1#地块~2#地块道路西侧建有一排板房,作为生活办公使用,其余利用情况无明显变化。
1#地块~7#地块历史利用中均不存在工业企业开发利用情况。
(2)8#地块的历史沿革
20世纪80年代以前,8#地块所在区域原为滩涂;
20世纪80年代,8#地块所在区域进行围垦,周边洪湾社区村民在8#地块内西侧建设了自建房,作为居住生活区使用;中间区域为水渠汇集口,东侧区域为荒废农田(具体信息来源于人员访谈);
2012年,政府对8#地块进行征收,附近的居民在地块内东南侧也建设了一些自建房;地块其他区域的利用情况不变;
2017年左右,洪湾村村民搬迁;
2018年-2019年左右,中铁港航局将8#地块内的自建房拆除破除硬化后,对8#地块进行回填;
2020年,8#地块已完成回填平整,由于8#地块外北侧需要建设芒洲隧道,中铁十六局在地块内东侧搭建了临时施工板房,作为施工人员的生活办公区域,随后将多余的临时板房暂放在地块内西侧,并在地块内西北角处搭建了一处变电站;
至今,8#地块的利用情况无明显变化。
8#地块历史利用中均不存在工业企业开发利用情况。
调查地块周边现状:
(1)1#地块相邻地块东侧为临时道路;地块外南侧为联港四路;地块外西侧为港纵二路;地块外北侧为联港二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2)2#地块相邻地块东侧为临时道路;地块外南侧为渔港南路;地块外西侧为港纵二路;地块外北侧为联港四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3)3#地块相邻地块东侧为港纵四路;地块外南侧为联港四路;地块外西侧为港纵二路;地块外北侧为联港二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4)4#地块相邻地块东侧为港纵四路;地块外南侧为渔港南路;地块外西侧为临时道路;地块外北侧为联港四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5)5#地块相邻地块南侧为港纵四路;地块外西侧为联港四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6)6#地块相邻地块东侧为环港东路;地块外南侧为联港四路;地块外西侧为港纵四路;地块外北侧为联港二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7)7#地块相邻地块东侧为环港东路;地块外西侧为渔港南路;地块外北侧为港纵四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8)8#地块相邻地块外西侧为环港东路;地块外北侧为联港二路,相邻地块道路均在建设中。
污染识别结果: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情况,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水、废液、固废、危废的泄漏、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周边相邻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内虽未有土壤、地下水、 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但据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情况,均未有发现异常情况;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历史上未有工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未发现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情况,现场未发现污染痕迹。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的风险较小。相邻地块北侧、南侧、西侧和东侧均没有任何工业企业入驻,也没有任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等,历史至今仅存在填土平整、搭建临时施工板房等活动,这些活动均不会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的可能。因此初步判断调查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本次调查仅能通过人员访谈了解到,地块内的填土为外购土源,本次调查未能收集到回填土的相关材料及检测报告,无法确保回填土是否为干净、清洁的土源。为了更全面了解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判定该土壤为未知来源地的土壤,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 号)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忽略大气沉降、面源(如施用化肥、农药)的影响,因此按照相关的步骤对未知土源的土壤展开调查。
三、检测结果
根据《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 号)等技术规范和要求,对地块内存在未知来源地的土壤进行检测分析。
(一)地块内土壤及底泥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中,《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表1基本项目45项(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铅、汞、镍、铜;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二)地块内地表水样品中:地表水的检测指标中重金属含量均低于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限值。
四、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检测的所有土壤、底泥样品总体呈弱碱性,其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均低于地块相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地块土壤、底泥的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本次调查检测的的1#地块~7#地块所有地表水样品总体呈弱碱性,已检测的指标中,重金属除了砷、镍和总汞之外,均未检出。已检出的重金属砷、镍和总汞的含量均远低于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因此,地表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 [2022] 111号)等规范和要求,本次调查地块经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对存在来源不明的土壤筛选典型样品进行污染验证的结果,地块土壤的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可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调查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符合其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幼托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用地规划要求。因此本次调查地块珠海市洪湾港北片区“一住两公”8宗用地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本次调查可于第一阶段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